(2012)澧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某邮政储蓄银行与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责人卢平,李某,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澧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责人卢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澧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徐某、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2)澧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李某、徐某、徐某某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400.9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徐某、徐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世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毛德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