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谭秀君、华信船务(香港)有限公司(HUAXIN SHIPPING (HONG KONG) LIMITED)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诉中海事请求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谭秀军,威海鑫海航运有限公司,海悦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27-1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负责人:汤军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崇武、姜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秀军,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被告:威海鑫海航运有限公司(WEIHAIXINHAISHIPPINGCO.,LT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被告:海悦航运有限公司(OCEANVICTORYMARINECOMPANYLIMITE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被告谭秀军、威海鑫海航运有限公司(WEIHAIXINHAISHIPPINGCO.,LTD)、海悦航运有限公司(OCEANVICTORYMARINECOMPANYLIMITED)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告谭秀军所属、被告威海鑫海航运有限公司(WEIHAIXINHAISHIPPINGCO.,LTD)经营的“鑫洋688(XINYANG688)”轮,并要求三被告提供人民币100万元的担保。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告谭秀军所属、被告威海鑫海航运有限公司(WEIHAIXINHAISHIPPINGCO.,LTD)经营的“鑫洋688(XINYANG688)”轮;三、责令被告谭秀军、威海鑫海航运有限公司(WEIHAIXINHAISHIPPINGCO.,LTD)、海悦航运有限公司(OCEANVICTORYMARINECOMPANYLIMITED)向本院提供人民币100万元的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明高审判员 于文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妮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