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黄风敏与宁文校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风敏,宁文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邢民初字第43号原告黄风敏。委托代理人马志敏,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系黄风敏的丈夫。委托代理人张利敏,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文校。委托代理人宋忆平,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风敏诉被告宁文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邢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原告黄风敏不服,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邢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撤销邢台县人民法院(2011)邢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黄风敏的委托代理人马志敏、张利敏,被告宁文校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忆平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风敏诉称,2009年1月16日原告承包了会宁村一处荒岗,经被告介绍和联系,2010年8月6日原告以180万的价格将此荒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袁学华,当时原告答应袁学华将180万转让费交付后给被告部分好处费。袁学华支付了定金50万元用于修建围墙和道路。因被告急需用钱,原告便通过马志敏账户提前打给被告25万元,但袁学华中途反悔拒不履行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原告不仅没有得到预期利益,反而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被告理应返还原告提前支付给被告的好处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拒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财产25万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转账凭证。旨在证明原告已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25万元;证据2、荒岗土地使用转让合同。该合同上的见证是王正林和尹见立,说明原、被告之间没有居间协议;证据3、邢台县人民法院(2011)邢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一份。该判决已确认黄风敏与袁学华之间的荒岗土地使用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原、被告之间及时存在居间口头协议,但因为居间协议是一个辅助协议,它所依据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该居间协议也自然无效。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没有依据,被告在原告黄风敏与袁学华之间起居间媒介作用。如原告诉状中所称经被告宁文校介绍联系,于2010年8月6日,原告黄风敏与袁学华签订了荒岗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此过程中,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向原告黄风敏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与原告协商确定在合同成立后,由原告支付被告居间服务费25万元。在原告与袁学华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于2010年8月9日,原告通过马志敏账户支付给被告25万元服务费,至此原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荒岗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转让合同与原告的民事诉状相互印证,证明被告已经促成原告与袁学华之间的转让合同。该合同已于2010年8月6日成立,被告作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收取原告黄风敏的居间服务费是合法的,不应返还。经审理查明,原告黄风敏在邢台县会宁镇会宁村承包了20.4亩荒岗土地,原告黄风敏委托被告宁文校联系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并答应给被告好处费25万元。2010年8月6日,经被告宁文校介绍,原告黄风敏与袁学华签订了“荒岗土地使用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荒岗土地使用权以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袁学华,袁学华从事机械生产经营。合同签订后袁学华支付了原告50万元定金,用于修建前期围墙、道路,2010年8月9日原告通过其丈夫马志敏账户付给被告25万元。袁学华诉至邢台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与原告签订的“荒岗土地使用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原告返还50万元定金。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2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黄风敏委托被告宁文校为其联系将其承包的荒岗土地使用权转让,并答应给付好处费25万元。原、被告之间存在口头的居间协议,合法有效。后经被告联系,原告与袁学华签订了“荒岗土地使用转让合同”。被告作为居间人促成“荒岗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成立,有权按照约定收取报酬25万元。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5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经本院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风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清珍审 判 员 冯仲考代理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美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