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3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郭泽银与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泽银,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786号原告:郭泽银,男,生于1963年3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王明富,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莉。本院受理原告郭泽银诉被告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泽银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