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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民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桂茹与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茹,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二项目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399号原告杨桂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同义,铜川市王益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少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翠玲,该公司副经理。(特别代理)被告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二项目部。负责人:刘矿丰,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茹诉被告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桂茹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二项目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桂茹申请撤回对被告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二项目部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茹撤回对被告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二项目部的起诉。审 判 长  杨保平审 判 员  王宝玲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