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陵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初字第907号原告刘某甲,女,1982年9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被告孙某甲,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款3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