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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陵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初字第907号原告刘某甲,女,1982年9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被告孙某甲,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款3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