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沈盟与石志强、溧水县涌鑫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盟,石志强,溧水县涌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监字第4号原审原告沈盟,男,1966年4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正香(沈盟妻子),女,1968年2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新,江苏南京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石志强,男,1955年7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施慧,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水县涌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溧水县永阳镇通济街商业广场内。法定代表人金仲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雍溧,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沈盟与原审被告石志强、溧水县涌鑫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溧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不利于双方讼争房屋的使用,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钟玉环审判员 王白梅审判员 胡建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