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执字第9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白斯祥与岳阳盈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斯祥,岳阳盈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楼执字第984-1号申请执行人白斯祥,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岳阳奥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岳东社区居委会二组。被执行人岳阳盈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54号昌廉拍卖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吴美华,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2)楼民速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岳阳盈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白斯祥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承担银行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200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1月17日起开始计算,45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3月26日起开始计算,55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5月1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合计1139580元),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38000元。但被执行人岳阳盈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阳盈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205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 同 高执行员 周 石 保执行员 聂 登 高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