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江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平达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崔圣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平达工贸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崔圣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江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南京平达工贸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达混凝土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32717-8,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上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苏顺平,平达混凝土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芳、袁新宇,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圣树,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原告平达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崔圣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达混凝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新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圣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达混凝土分公司诉称,2011年3月,被告崔圣树因承建谷里幼儿园工程向其购买商品混凝土,后经双方结算,崔圣树欠其价款73730元。现要求崔圣树立即给付,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4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崔圣树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原告平达混凝土分公司向被告崔圣树承建的谷里幼儿园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2011年4月14日,经双方结算,崔圣树确认欠价款73730元。此后,平达混凝土分公司因索款无果,诉至本院。审理中,因崔圣树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崔圣树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结算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平达混凝土分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有权收取价款。被告崔圣树未及时支付价款,应承担纠纷责任。故平达混凝土分公司要求崔圣树支付价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崔圣树未及时支付价款,平达混凝土分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崔圣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崔圣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平达混凝土分公司价款7373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4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693元,由被告崔圣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长 秦俊华人民陪审员 高长清人民陪审员 徐 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张重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