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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虞章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虞章民初字第7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高玉丽。被告董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玉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董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儿子出生后不久,被告经常以工作为由外出,有了外遇。原告多次劝说被告,被告不但不听,反而殴打原告,被告还有赌博的恶习。2010年10月,被告欠下赌债外逃。为此,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仍未联系。现双方分居生活将近三年,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被告依法承担抚养教育费每月600元;依法返还原告的嫁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董某甲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甲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在上虞市汤浦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董某乙。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10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回。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子在被告外出期间一直随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上述事实,由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结婚证一本、原、被告及婚生子董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董某乙的《声明》一份、本院(2012)绍虞章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特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继续离家在外,双方互不联系,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已超过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子董某乙的抚养教育问题,一方面,原告虽有照料董某乙之意,但原告自己亦无固定的住所,而董某乙本人要求随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原告在庭审中亦表示尊重小孩自己的选择;另一方面,现董某乙随其爷爷奶奶生活多年,且其爷爷奶奶也愿意并且有能力帮助被告董某甲照顾董某乙;故董某乙由被告负责抚养教育比较有利,原告应依法承担婚生子的抚养教育费。原告主张返还其嫁妆,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董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董某乙由被告董某甲负责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王某从2013年9月份起承担抚养教育费每月600元,支付方式为按年给付,在每年的1月底前付清当年度的抚养教育费7200元,其中2013年9月至12月的抚养教育费24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务部,账号:09×××13-9008,逾期不交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洪卫东人民陪审员  李孝祥人民陪审员  陆银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