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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庙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张怀才与蒋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才,蒋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庙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张怀才。委托代理人张连被告蒋利强。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金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利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蒋利强从原告处借款26000元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6000元。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6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据一份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6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利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利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张怀才借款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0元(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金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庆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