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仙下民初字��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仙下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徐某。被告:杨某。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卓春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道广,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燕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双方在原杨府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7月28日生长子徐某甲,2005年11月6日生次子徐某乙。长子徐某甲患有精神疾病,无独立生活能力。婚后,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无所事事,对原告不关心体贴。原告一直包容被告希望原告有所改变,但无法如愿。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徐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子徐某乙由被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号两间三层半房子归儿子徐某甲、徐某乙所有;4.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各半分割。被告杨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多年来一直在外地做生意,两个儿子是被告自己一人抚养。原告每年交给被告的生活费并不多,刚开始一年才五百多,后来开始有上千,等次子出生之后一年才有一万多点。不够的生活费全靠被告自己打零工赚钱补贴。原告在杭州给兄弟做代理生意,收入较多,不会有亏空,应该有几十万剩余。大儿子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看病也需要较多开支。如果离婚的话要求原告支付五十万元费用给被告,并且两个儿子都由原告抚养。共同所有的房子愿意分给两个儿子一人一间。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原仙居县杨府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4年7月28日生长子徐某甲,2005年11月6日生次子徐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和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可见双方夫妻感情较好,现在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了解,导致发生矛盾,如果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并且为家庭及今后子女的前途利益考虑,尚有和好可能,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成霓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