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6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朱某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344号罪犯朱某,男,1988年6月30日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以(2010)宿中刑初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朱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朱某等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以(2010)皖刑终字第0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3年7月2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