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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行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德都商贸诉西安市房管局请求撤销房产证一审行政裁定书3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德都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百福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莲行初字第00136号原告西安德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辉,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延锡铭,该局局长。第三人西安百福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凌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德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西安百福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房产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西安德都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德都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德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余25元退还给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宋宏凯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