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钱为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为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白刑初字第00077号公诉机关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为贵。辩护人陈晓虎,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20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为贵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为贵及辩护人陈晓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钱为贵乘邻居钱x启家中无人之机,从钱x启后门溜入室内,在其三楼东侧杂物间的小木箱内盗走白河县农村信用社存折一本,随后其又从另一房间的木柜抽屉内盗走了钱x启的身份证。当日14时许,被告人钱为贵持盗窃的存折和身份证到白河县卡子信用社,利用农村信用社“一折通”通用的原始密码“888888”,取走了卡内存款24000元,后又返回被害人钱x启家,将存折和身份证偷偷放回原处。2013年5月6日,被告人钱为贵在其朋友张x发的陪同下到白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并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白河县公安局现已将赃款24000元退还给被害人钱x启。白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钱为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室内偷走他人存折并取走24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钱为贵入室盗窃数额已超过数额巨大标准的50%,应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钱为贵有自首情节,同时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钱为贵患有肺结核疾病,本院委托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认为被告人钱为贵符合缓刑条件,刑罚执行方式可以考虑适用缓刑。被告人钱为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陈晓虎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钱为贵有自首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可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量刑。被告人钱为贵患有肺结核疾病,建议监外执行。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钱为贵乘邻居钱x启家中无人之机,从钱x启家后门溜入室内,在三楼东侧杂物间的小木箱内盗走存折一本,随后又从另一房间的木柜抽屉内盗走钱x启身份证。当日14时许,被告人钱为贵持盗窃的存折和身份证到白河县卡子信用社,利用农村信用社“一折通”通用原始密码,以“钱永水”的名义取走存款24000元,后又返回被害人钱x启家,将存折和身份证放回原处。4月24日,被告人钱为贵带着盗取的24000元前往河南省焦作市准备包活。5月1日,白河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钱为贵实行网上追逃。5月6日,被告人钱为贵在朋友张x发的陪同下到白河县公安局投案,并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白河县公安局已将24000元退还给被害人钱x启。被害人钱x启对被告人钱为贵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另查明,2013年8月21日,白河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受白河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对被告人钱为贵进行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钱为贵适用非监禁刑。同年8月26日,被告人钱为贵经安康市中心医院诊断患有肺结核疾病。被告人钱为贵当庭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案件事实,被告人钱为贵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存折复印件,取款凭条复印件,情况说明,视频录像,钱为贵体检表,诊断证明,案件照片,户籍证明,证人陈x媛、张x发、樊x良的证言,被害人钱x启的陈述,被告人钱为贵的供述,调查评估意见书,安康中心医院诊断证明,谅解书,票据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已认定。上述证据合法、真实、关联,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钱为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存折及身份证,并冒名取走存款人民币24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钱为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已超过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属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钱为贵在公安机关实行网上追逃时主动到白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钱为贵投案后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钱为贵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钱为贵减轻处罚。因被告人钱为贵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关押,且社区矫正评估认为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钱为贵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钱为贵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监外执行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为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熊英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琴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