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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树泉诉王荣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泉,王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240号原告王树泉,男,生于1945年6月28日,汉族,农民。被告王荣伟,男,生于1971年4月20日,汉族,农民。原告王树泉诉被告王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继霞独任审判,于天津市西青区梨园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泉、被告王荣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树泉诉称,2007年11月21日被告王荣伟从原告王树泉处借30万元用于买房,并由被告王荣伟向原告王树泉出具了借条。因为被告王荣伟是自己的女婿,也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但借钱时被告言明会尽快还的。被告入狱前原告就一直向其催要被告称资金紧张未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荣伟给付原告借款30万元,利息现在不再请求。因被告在监狱服刑没有能力偿还这30万元,但他借原告的钱是购买万达花园的房子,故请求法院将房子顶给原告。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荣伟辩称,被告王荣伟是原告王树泉的女婿。2006年被告在安阳市万达花园购买一套二手房,购买时用了20多万元,又装修花费10多万元,一共30多万元。当时这30多万元都是临时借朋友的钱,后到2007年11月被告没有能力偿还朋友的钱,被告就向原告借30万元还朋友。因被告当时在外做生意,本打算做生意的钱到后就还原告,但后来生意不好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借原告30万元不错我同意还,等被告服刑完毕出去后会及时归还。对原告主张的将房子直接抵给原告被告不同意,因房子增值了。但可以将房子评估拍卖后还原告3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翁婿关系。2007年11月21日,被告王荣伟借原告王树泉现金30万元,并出具有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原告王树泉多次向被告王荣伟索要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王荣伟向原告王树泉借款3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予以证实。原告王树泉请求被告王荣伟归还借款30万元,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王树泉请求因被告现无能力偿还借款应将被告购买的单元房直接抵给原告王树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荣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树泉借款人名币30万元;二、驳回原告王树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王荣伟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杜继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