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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人何某某本院(2008)芙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特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2013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某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2008)芙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某某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5425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蒸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艳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