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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园少民初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园少民初字第0125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姚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以其本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陶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 莺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人民陪审员  费 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