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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城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潍坊市立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新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立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新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369号原告潍坊市立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昌乐县经济开发区宝石城二路。法定代表人李玉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培谦,山东海瑞达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林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新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立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新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立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汉国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