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刘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清信审 判 员 刘海峰人民陪审员 贾庭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永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