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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刘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清信审 判 员  刘海峰人民陪审员  贾庭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永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