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许某与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718号原告许某,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永福县三皇乡大路村路西屯12号。被告粟某,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永福县三皇乡大路村路西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张德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