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6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程某某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324号罪犯程某某,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7日以(2009)界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2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9月至2013年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