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敖登桥与慈溪市附海镇威明电器配件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登桥,慈溪市附海镇威明电器配件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610号原告:敖登桥。委托代理人:陆芙浓,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附海镇威明电器配件厂。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晏庙村。经营人:姚国爱。本院在审理原告敖登桥诉被告慈溪市附海镇威明电器配件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附海镇威明电器配件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登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敖登桥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崔志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