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商终字第0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与吴水云、王栋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吴水云,王栋炎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终字第0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负责人陈彤。委托代理人刘春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水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栋炎。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健、张坚刚。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水云、王栋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商初字第0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凯代理审判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