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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一终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高怀刚与罗家友、解启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怀刚,罗家友,解启萍,沈龙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40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怀刚。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家友。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解启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龙银。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文玲玲,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怀刚因与被上诉人罗家友、解启萍、沈龙银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2)舒民一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怀刚,被上诉人罗家友、解启萍、沈龙银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文玲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舒城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3年1月9日转入普通程序,但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就转变审理程序作出裁定,合议庭也未开庭审理本案,违反了法定程序。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舒城县人民法院(2012)舒民一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舒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应军代理审判员  魏 晋代理审判员  鲍忠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宝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