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132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金光华、叶传一。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3年8月27日以被告户籍已被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 判 长 苏其训人民陪审员 唐品存人民陪审员 金飞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