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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中民三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辉与被上诉人湖南厚普食品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爱世纪餐饮娱乐会所、陈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辉,湖南厚普食品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爱世纪餐饮娱乐会所,陈李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中民三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厚普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雨湖区爱世纪餐饮娱乐会所。投资人李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李林,男。委托代理人陈优,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辉与被上诉人湖南厚普食品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爱世纪餐饮娱乐会所、陈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辉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次来审 判 员  蔡 涛代理审判员  马 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梦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