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薛奎锁、胡淑兰、王纪良、薛红娟、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薛奎锁,胡淑兰,王纪良,薛红娟,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责人曹永新。被执行人薛奎锁,男。被执行人胡淑兰,女。被执行人王纪良,男。被执行人薛红娟,女。被执行人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薛奎锁、胡淑兰、王纪良、薛红娟、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的(2012)西莲证经字第164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7692.4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87692.46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0169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