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三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张国其与仙居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其,xx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三行初字第9号原告张国其。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xxx。原告张国其不服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浙台行辖字第41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受理后,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国其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又合法,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国其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友观审 判 员 李明先人民陪审员 邵伟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咪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