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8月27日以回去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