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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0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伟与闫娟子、李梦涵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闫娟子,李梦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069-1号原告王伟。被告闫娟子。被告李梦涵。法定代理人闫娟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伟与被告闫娟子、李梦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晓辉名下的位于昌邑市利民街130号11幢7-1单元102室(房权证号:昌邑房权证城区字批0034**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二年,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