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0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伟与闫娟子、李梦涵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闫娟子,李梦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069-1号原告王伟。被告闫娟子。被告李梦涵。法定代理人闫娟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伟与被告闫娟子、李梦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晓辉名下的位于昌邑市利民街130号11幢7-1单元102室(房权证号:昌邑房权证城区字批0034**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二年,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