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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程宜红与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宜红,陈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1016号原告:程宜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红炼,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燕,女,汉族。原告程宜红与被告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存明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宜红的委托代理人徐红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宜红诉称:2012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口头承诺于2012年年底归还。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陈小燕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1日,陈小燕开始经营怀宁县河畔健身会所。经营期间因需资金周转,陈小燕于2012年6月29日立据向程宜红借款5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此后,程宜红多次向陈小燕催要借款,陈小燕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小燕向原告程宜红借款,并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程宜红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陈小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存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