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建刑初字第4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0日中午,被告人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40mg/100ml)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建德市三都电镀厂驶往三都工业园区。12时54分许,驶至杨梓线××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书,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报告书,现场笔录、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