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897号原告沈某某,女,生于1992年4月10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9年2月14日,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永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