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卜文祥与李其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文祥,李其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卜文祥,居民。委托代理人宋迎。被告李其进,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东关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379530-5。负责人匡久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文祥与被告李其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文祥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其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文祥撤回对被告李其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卜文祥负担。审判员 孟庆礼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