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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50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20-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濮琳与被告施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濮琳;施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5039号原告濮琳,男,汉族,1969年10月21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泉平,男,1966年3月12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濮琳与被告施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濮琳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琳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濮琳负担。审判员  邓秀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小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