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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浙江域鑫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扬伦空分设备有限公司、章洪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域鑫担保有限公司,杭州扬伦空分设备有限公司,章洪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271号原告浙江域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308号杭州丰腾商务酒店有限公司302室。法定代表人徐伟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永福、程学满,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扬伦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广发路30号。法定代表人章俊伟。被告章洪校。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域鑫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扬伦空分设备有限公司、章洪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域鑫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域鑫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域鑫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18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6181元,由原告浙江域鑫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水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