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执一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上海航艇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咸阳华远家纺有限公司、王荣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航艇纺织品有限公司,咸阳华远家纺有限公司,王荣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航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055号E-13。法定代表人:陈秋凤,总经理。被执行人:咸阳华远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茂陵第二针织厂。法定代表人:王荣安,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荣安。上海航艇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咸阳华远家纺有限公司、王荣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航艇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咸阳华远家纺有限公司、王荣安支付欠款20万元、利息4345元及诉讼费21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咸阳华远家纺有限公司公司用其名下车辆折价后履行了部分款项,剩余部分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华通地毯有限公司、王荣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航艇纺织品有限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咸阳华远家纺有限公司、王荣安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2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