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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郑慧君。被告:方立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元,由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赛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