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鹿商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荣××与戴××、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戴××,陈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鹿商初字第2198号原告:荣××。委托代理人:蔡××。被告:戴××。被告:陈甲。原告荣××与被告戴××、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的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陈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出具借条分别于2010年4月22日、2010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每次借款金额50万元,月利率1.5%。两份借条均约定:如被告逾期还款,应向原告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同时,还应按未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六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滞纳金。原告分别于两份借条签订的当天提供借款,被告付息至2011年12月便不再履行约定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拒不还款。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戴××、陈甲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2.判令被告戴××、陈甲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1月23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戴××、陈甲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明细账查询、婚姻记录查询证明及原告的陈乙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戴××欠原告借款100万元,事实清楚,该债权债务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按日万分之六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以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本案借款虽以被告戴××个人名义向原告所借,但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债务应认定为二被告共同债务。被告戴××、陈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陈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荣××借款10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12年1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42元,减半收取837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戴××、陈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初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