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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初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公衍林与孟凡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衍林,孟凡柱,刘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民初字第2924号原告:公衍林,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凡柱,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长杰,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告公衍林诉被告孟凡柱、刘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成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衍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凡柱、刘长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公衍林诉称,2012年8月2日被告孟凡柱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刘长杰为担保人,称一个月就能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于2013年1月份归还14000元,余款称一个月归还,逾期后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余款26000元。被告孟凡柱、刘长杰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日,被告孟凡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刘长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保证期间未作约定。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孟凡柱归还14000元,剩余26000元借款被告一直未偿还。2013年7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6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孟凡柱借原告公衍林现金,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剩余欠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在保证期间未要求被告刘长杰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刘长杰免除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凡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公衍林借款26000元。二、驳回原告公衍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孟凡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成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