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薛玉荣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玉荣,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薛 玉 荣 与 华 北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工 资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固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薛玉荣,女,汉族,1961年11月出生,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薛玉荣申请执行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固劳人仲裁字(2012)第1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玉荣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固劳人仲裁字(2012)第153号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