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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密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子平诉郭志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子平,郭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密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孙子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志学,男,汉族。担保人郭扑楞,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孙子平诉郭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保人郭扑楞于2013年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供担保,承诺如被执行人郭志学未在2013年6月偿还50000元,担保人郭扑楞自愿履行还款义务。现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第2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担保人郭扑楞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