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韩满堂与李风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满堂,李风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281号原告韩满堂,男,汉族,32岁。被告李风祥,男,汉族,62岁。原告韩满堂诉被告李风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满堂的委托代理人王军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风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承包了新疆哈密罗布泊镇一个钢铁结构工程,后分包给张某,张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李风祥。在2012年3月21日开工,原告跟着被告到工地施工,工程于2012年8月8日完工,被告至今还下欠原告工资款共计369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付清下欠原告工资款3696元。被告李风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被告李风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韩满堂工资叁仟陆佰玖拾陆元整(3696元)。年前结完。李风祥,2012年8月30号”。现原告以被告至今未还上述款项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为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696元未付,有其出具欠条为据,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风祥偿付所欠原告韩满堂工资3696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志宽审判员 高金友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