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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终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尹国庆、尹国荣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刘华尧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尹国庆,尹国荣,尹彩苹,刘华尧,陈于波,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负责人:何文斌。委托代理人:卢明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国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国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彩苹。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险峰。原审被告:刘华尧。原审被告:陈于波。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苏黎明。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玉环县人民法院(2012)台玉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卢明媚、被上诉人尹国庆、尹国荣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险峰、原审被告刘华尧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于波、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环县人民法院(2012)台玉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玉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836元,退回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陈 龙审 判 员 徐黎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灵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