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桐商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桐乡××××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桐乡××××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桐商初字第556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肖××。被告:桐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号××准厂房××层。法定代表人:段××。原告王×诉被告桐乡××××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士益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12年2月起发生棉纱等产品业务往来,截止2012年10月,供给被告棉纱计价款1174726元,被告已陆续支付550000元,尚欠货款624726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247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送货单68份,证明原告向被告送货凭证,总计金额1174726元的事实;2、诚信达服饰有限公司送货单2本,证明该公司向被告送货的单上签收人员均系被告公司员工,与本案原告送货单上的签收人员相同,被告已收到原告货物的事实。经审查核实,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本院对案件的事实确认如下:2012年2月起被告向某告购买棉纱等产品,截止同年10月共计货款1174726元,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550000元,尚欠624726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发生棉纱买卖业务事实存在,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共向某告购买棉纱款1174726元,已支付550000元,尚欠624726元理应支付。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相应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桐乡××××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货款6247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47元减半收取5023.5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793.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