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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黎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范某甲诉黎城县黎侯镇赵家山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黎城县黎侯镇赵家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黎民初字第235号原告范某甲,男,汉族,1965年1月17日生,黎城县黎侯镇人,现住原籍,务农。被告黎城县黎侯镇赵家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骈改荣,任村委委员。委托代理人赵虎北,男,1966年12月29日生,黎城县黎侯镇人。委托代理人张双梁,山西天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某甲与被告黎城县黎侯镇赵家山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范某甲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琳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申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