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佳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高冬梅与被告乔国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冬梅,乔国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佳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高冬梅,女,生于1974年12月25日。被告乔国涛,男,生于1969年9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冬梅与被告乔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冬梅于2013年8月20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被告乔国涛购买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玻璃厂家属楼1号楼108号房屋一套(由乔国涛购买并占用),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治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乔国涛购买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南郊玻璃厂家属楼1号楼108号房屋一套(由乔国涛购买并占用),登记所有者高焦义,产权证号006230,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财产过户手续。二、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思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