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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东义诉翟志勇、马玉霞、翟勇峰、李东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义,翟志勇,马玉霞,翟勇峰,李东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462-1号申请执行人张东义,男,汉族。被执行人翟志勇,男,汉族。被执行人马玉霞,女,汉族。被执行人翟勇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东庆,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45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东义诉翟志勇、马玉霞、翟勇峰、李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6月6日以(2013)新密执字第4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翟勇峰所有的豫A177**号轿车一辆。2013年7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翟勇峰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翟勇峰所有的豫A177**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圣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