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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执字第002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与费瑞玉、任加友、黄林、周延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费瑞玉,任加友,黄林,周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执字第0026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负责人:许华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费瑞玉,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加友,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林,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延超,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全执字第002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林、周延超银行账户余额。现因被执行人黄林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林银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延超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龙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